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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1053-2007與GB/T 29862-2013的區別
標準GB/T29862-2013《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性標準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的章條框架及主要技術內容均是在FZ/T01053-2007《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執行中纖維含量標識中發現的問題,經修訂并升級為國家標準。
新升級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技術上的差異請重點關注纖維含量表示方法:如:拼接織物合并標注、混紡織物中特性纖維、免除標注的部件及涂層等標注方法;其次是纖維含量允差:如:關于山羊絨的注、低含量的允差、微量纖維的標注。
差異 | 標準號 | FZ/T 01053-2007 | GB/T 29862-2013 |
纖維含量標簽要求
| 4.10 | 纖維含量標簽上可同時使用其他語言的文字表示
| 纖維含量標簽上也可同時使用其他語種的文字表示,但應以中文標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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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含量和纖維名稱標準原則
| 5.2 | 纖維含量一般采用凈干質量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的公定質量百分率表示
| 纖維量應采用凈干質量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的公定質量的百分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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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沒有統一名稱的纖維,標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纖維”部分新型纖維的名稱可參照附錄C
| 對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或材料,參照附錄B(附錄B為原標準附錄C的升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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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纖維名稱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例如:絲光棉
| 在纖維名稱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例如:棉(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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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含量表示及方法示例 | 6.7 | 羽絨填充物應標明羽絨的類別和含絨量。 | 羽絨填充物應標明羽絨的品名和含絨量(或絨子含量) |
纖維含量允差 | 7.4 | 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15%時(填充物≤30%),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標稱值的30% | 當標簽上某種纖維含量≤10%時,纖維含量允差為3%,當某種纖維含量≤3%時,實際含量不得為0,當標簽上的某種填充物的纖維含量≤20%時,纖維含量允差為5%,當某種填充物纖維含量≤5%時,實際含量不得為0 |
纖維含量標識符合性的判定 | 8 | 纖維含產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纖維含量沒有標注量標識符合性的判 | 取消了“產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纖維含量沒有標注”為不符合性的規定 |
不屬于本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 | 附錄A | 未明確背提包 | 明確背提包不適用本標準 |
其他纖維標注 | 附錄 | 附錄C,包含竹原纖維、甲殼素纖維、聚乳酸纖維、聚對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纖維 | 改為附錄B,去掉了原附錄C中竹原纖維、甲殼素纖維、聚乳酸纖維、聚對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纖維,增加了改性腈綸、彈性聚酯復合纖維、其他特種動物毛、新型**纖維(對化學纖維)、纖維素材料、植物材料、禽鳥羽毛、薄膜等。 |
專業儀器:/黃